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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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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36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 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但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 ,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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