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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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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室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柯孫豪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 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 台聲字第11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 2年度台聲字第11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 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27號裁 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 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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