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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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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 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 字第14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寄存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 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 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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