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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72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75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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