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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給付帳款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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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等 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 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 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規定, 於再審程序準用之。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請求給 付帳款等聲請再審事件,並未提出委任狀,其提出書狀縱為律師 所撰寫,亦難認已合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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