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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09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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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丙 ○ ○         乙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林辰彥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陶亞琴律師         洪維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參 加 人 傅黃桂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 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參閱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 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對其請求撤銷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民執宿 字第九七號強制執行程序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及返還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本 票等,原審所為其勝訴部分之判決,併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 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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