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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7

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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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五號   上 訴 人 乙○○        鄭欽樑        鄭晴琴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丙○○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查本件 上訴人在第一審追加之訴部分,第一審法院漏未裁判,原審法院亦未對此部分之訴加 以裁判,上訴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亦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竟對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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