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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30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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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中華牙醫學會   法定代理人 林 哲 堂   被 上訴 人 許 世 昌         陳 淑 芳         胡 瑞 樟         乙 ○ ○         丙 ○ ○         周 美 蓉 右上訴人因許世昌等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 二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從而,未受下級法院判決之 當事人,自無從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 本件係土地共有人許世昌等對其餘共有人甲○○等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並非該事件當事人,原法院八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判決亦未對之為任何裁判 。依首揭說明,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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