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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06

給付退休金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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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七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於原法院 之訴訟代理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並受得為上訴之特別權限,依法無須扣除在途期 間),算至八十五年三月八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始提 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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