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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07

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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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 上訴 人 丙 ○ ○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 永 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 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 據,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 號裁定駁回在案。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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