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04

給付派下房份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著有判例。本 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該判決所論斷:第一審未經合法通知被上訴人, 即對之為辯論而予判決,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影響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等情,並 未具體說明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