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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2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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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 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參閱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 九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就其請求被上訴人將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 所示建物所有權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連同臺北市○○段○○段第二九九號應有 部分一萬分之八十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部分,原審為其勝訴之判決,上 訴人竟併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再為給付。依上說明,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難謂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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