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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8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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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八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 利 水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洪 宗 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 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本件上訴人對其在第二審所受之全部 勝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揭說明,自不能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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