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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給付承攬報酬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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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九號   上 訴 人 東光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鍊成   訴訟代理人 於傳鴻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林萬清         何金助 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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