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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05

給付薪資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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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黃麗鳳        廖范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勞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原判決 效力所及之對造當事人為限。若非對受原判決效力所及之對造當事人提起上訴,自不 能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二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該二被上訴人並非原第 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其上訴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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