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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05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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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給 付上訴人新台幣八十萬三千七百六十八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之法定遲 延利息,其中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六千九百十二元及其利息部分係屬訴之擴張,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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