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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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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九五三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三十萬 元。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請求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之訴,提起第三審上訴( 見上訴人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民事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之記載),其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三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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