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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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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上訴人 丙 ○ ○        甲 ○ ○        鄭 海 澎        吳方如鶴        曾 文 寶        羅 漢 山即釋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係主張其在原審提出之事實、證據,原審均不 採信云云。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均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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