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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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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丙○○即   被 上訴 人 大赤崁遊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陳富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 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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