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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15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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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何清田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 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明。本件上訴人就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備位聲明甲○○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被侵占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本息暨乙○○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遭冒領之一百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元本息敗訴部分,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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