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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4

履行契約訴之追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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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卿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法院不得為訴之追加。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 ,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三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屬訴之追加,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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