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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05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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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二號   上 訴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被 上 訴人 甲○○         王瀛凱         王瀛發         王儷蓉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已受勝訴判決之當事 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其所有坐落基隆市○○區 ○○段三八五號土地遷出部分,業經原審為其全部勝訴判決,依法即不得提起上訴, 竟仍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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