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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1

給付違約金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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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 上訴 人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榮星   被 上訴 人 甲 ○ ○         洪 漢 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及另應補繳第一、二審裁 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三 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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