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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分配表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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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五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甲○○等間分配表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九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 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係受勝 訴之判決,竟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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