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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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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七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從而,非因下級法院判決而 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自無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此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因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訴字第六○六號判決, 向原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八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其對上訴人部 分之上訴,上訴人並未因此項判決而受不利益。依首揭說明,其對之提起上訴,自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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