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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1/12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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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乙○○         胡湘竹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釵         以上四人均為   再 審原 告 曾文弘         吳才彥   再 審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浩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 十九日本院判決(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二年台 上字第二六二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 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 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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