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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5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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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五號   再抗告人 甲○○        乙○○ 右再抗告人因與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七 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 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民生分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 第二七七號裁定再為抗告,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依上說明,其 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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