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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1

宣告破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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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   抗 告 人 騎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倫 右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其目的在請求廢棄不利於己之確定裁定,代以利己之裁定,故受有利裁 定確定之當事人,自無許其聲請再審之餘地。查本件破產事件係由抗告人騎士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宣告其破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循其聲請裁定宣 告其破產,原法院裁定予以維持,抗告人自屬受有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依首開說明 ,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其結 果並無二致,原裁定仍可維持。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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