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8

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   再 抗 告 人 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再 抗 告 人 陳淑蘭   右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源山   再 抗 告 人 王一斐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嘉邦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七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固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惟以抗告為 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時,僅得由原抗告人之相對人再為抗告,在原抗告人實無 再為抗告之餘地。故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一部為有理由,變更第一審法院原裁定 之一部分,以抗告一部為無理由而駁回之,亦僅其相對人就變更第一審法院裁定之部 分得再為抗告,至關於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部分,則無論何造,皆不在得再為抗 告之列。查本件原裁定係以再抗告人王一斐之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准予對王一斐為假處分之裁定,駁回相對人蔡嘉邦該部分之聲請,並以蔡嘉邦對於 再抗告人王瑞昌、陳淑蘭、游文雄、吳紫標、李憲忠之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蔡嘉邦 之抗告。是再抗告人王一斐、王瑞昌、陳淑蘭、游文雄、吳紫標、李憲忠(下稱王一 斐等六人)對於原裁定提起再抗告,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次按抗告為受裁定之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 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查本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准對王一斐等六人以外之再抗 告人(下稱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為假處分後,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七 人並未提起抗告,原法院亦未對該七人為裁定,是該七人既非原裁定之受裁定之人, 竟對之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T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