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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2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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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告人 乙○○○       甲 ○ ○       李 淵 雅 右抗告人因與丙○○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 月十四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裁定(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 駁回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此等裁定如有再審之原因,固得聲請再審,但再審法院 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亦在不得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 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四七一號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原 法院認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揆諸前揭說明,對此項裁定自不得抗 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應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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