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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09

裁定登記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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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二號   抗 告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裁定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 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九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始得為之。至對抗告法院以無理由 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即不得再為抗告。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 聲字第七四八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人復對該 裁定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 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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