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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21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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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稅捐稽徵處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四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此項規 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之再抗告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就 其與相對人台北縣稅捐稽徵處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 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其再抗告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 於法尚無違背,抗告論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 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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