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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05

履行同居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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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 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查本件抗告人在第一審起訴請求判 決相對人應與其同居,經第一審准其所請判決其勝訴在案,該判決對抗告人並無不利 之情形,抗告人竟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因而認其上訴為法律 上不應准許,以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 回其上訴,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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