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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2

假處分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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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八號   抗 告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七九五號確 定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 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 理由,因而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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