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26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5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六號   再抗告人 簡蔡美蘭 右再抗告人因與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更 ㈠字第一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院)八十三年度執字第三六四六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曾家珍所有坐落桃園縣楊梅鎮太平山下段一二一之一一、 一二一之一二、一二一之一三地號土地三筆,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由再抗告 人以最高價得標拍定,桃園地院即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再抗告人於同年五月五日收受 ,並聲請點交上開三筆土地。桃園地院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點交時,再抗告 人發現其中一二一之一二、一二一之一三號二筆土地有為道路使用情形,乃於同日及 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程序。桃園地院於八十四年七月五 日裁定撤銷上開拍賣程序,債權人即相對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 行乃對之聲明異議,桃園地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八十三年度執字第三六四六號 裁定予以駁回,相對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已於八十四年五月五日領得桃 園地院所發給之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自該日起已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拍賣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其於拍賣執行程序終結後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始具狀聲 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合,桃園地院依其 聲明異議,將拍賣程序撤銷,自有未合。相對人對桃園地院所為撤銷拍賣程序之處分 聲明異議,原非無據,桃園地院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明異議,尚有未洽,爰以裁定廢 棄桃園地院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論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八 日 S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