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04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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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抗告人 周麗花
右抗告人因與胡文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臺灣
高等法院裁定(七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
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受裁定當事人,
亦非其他訴訟關係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