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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請求確認強制執行程序無效聲請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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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三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強制執行程序無效等事件,聲請續行訴訟,對 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主張:抗告人因母喪,辦理喪事,致遲誤原法院所定民國八十五 年五月十四日及同年六月十一日兩次言詞辯論期日,既有正當理由,不生遲誤期日之 效果,為此聲請續行訴訟云云。原法院以:抗告人之母蕭張春連係於八十五年四月十 二日死亡,於同月十五日在美國加州洛杉磯火化並於同年五月五日在抗告人設於雲林 縣斗南鎮住所之喪宅舉行告別式,隨即安奉骨灰於斗南鎮公所新庒公墓蕭家墓園,有 訃聞可稽。原法院二次言詞辯論期日為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及同年六月十一日,距抗 告人辦畢其母喪事相隔分別達九日及月餘之久,難認抗告人有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兩造既經二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視 為抗告人撤回其上訴,其聲請續行訴訟,於法無據。爰裁定駁回抗告人續行訴訟之聲 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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