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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05

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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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 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原法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 (原法院誤為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原法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魏境,並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由魏境承受並續行訴訟,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 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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