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06

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6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   抗 告 人 甲 ○ ○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以:兩造間給付借款之本案訴訟即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則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號事件於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所為駁回其更正聲請之裁定暨原法院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七號事件於 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聲明異議以提起抗告論 ),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爰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 ,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