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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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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乙○○即曹李氏祭祀公業管理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不利益於己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如其所受 之裁定於其並無不利者,即無許其抗告之餘地。本件抗告人以其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 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地字第二九七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經原法院核無不合,乃酌定擔保金額裁定予以准許。是原裁定對於 抗告人並無不利,且無不當。乃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依上說明,自屬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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