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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30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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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凌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九六九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六 七五號裁定駁回凌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該法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聲明 異議,再抗告人並非該裁定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乃竟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因認 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洵非不當。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 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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