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1/29

給付票款事件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上字第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林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四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執有訴外人期順商行王秀雯(下稱王秀雯)簽發,以上訴人為 付款人,發票日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支票 三紙,金額共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因於同年十一月間遺失,乃依法踐行止付通 知、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業於八十四年八月八日獲准除權判決,乃於同月十 一日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票款。詎上訴人竟以己對王秀雯所有之債權抵銷,拒不付款 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王秀雯固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向伊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然其於八 十四年二月十日因存款不足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其與伊間之支票存款契約因此一法定 終止事由而終止。嗣伊已依法取得對王秀雯八千萬元本票債權之執行名義,因以該債 權與王秀雯因止付通知而留存於伊銀行帳戶之系爭支票存款債務相抵銷,伊自無給付 系爭票款之義務。否認被上訴人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且伊與王秀雯間支票存 款契約既已終止,亦無給付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上訴人抗辯訴 外人王秀雯在伊處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因存款不足而於八十四年二月十日被列為拒絕往 來戶之事實,均為兩造所不爭,且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七七號 裁定、八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五五號民事判決、支票存款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 上訴人大安分行簡便行文表附卷可稽。按支票乃係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 者付款之證券,係屬指示證券,為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向第三人給付之契 約。本件被上訴人所執有王秀雯所簽發上訴人付款之支票三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發票日前因遺失,既已依法辦理止付通知,並由上訴人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 條第五項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止付金額從支票存款帳戶中之存 款另行留存,被上訴人主張其享有之票據上權利,雖未經除權判決確定,但因有關止 付通知之規定乃為保障遺失票據之人而設,其於止付通知時,即係上開第三人給付契 約向上訴人表示享受利益之第三人等語,即屬可採。其後王秀雯雖因存款不足,於八 十四年二月十日經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其與上訴人之支票存款契約終 止,惟被上訴人既已在前向上訴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上訴人就所留存上開止付支票之 金額仍有依將來之除權判決為給付之義務,不得另行動用。且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 定: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 為抵銷。上訴人就上開已約定應向被上訴人給付之債務,再以其對王秀雯之債權主張 抵銷,並非可取,為原審心證所由得。復說明上訴人其他抗辯不再斟酌之理由,爰維 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支票係有價證券、流通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執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或依法為止付之通知,倘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 支票金額時,付款人即負支付或予以止付之責,此觀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票據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明。故支票執票人喪失支票,經為合法之止付通知,並依法 定程序取得除權判決,憑以向付款人請求給付止付之金額,付款人即應給付之,不得 以其與發票人間在後所生資金關係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以保護執票人之權利,助 長票據流通。本件原審為上訴人不利判決,認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止付之支票款, 理由雖未盡允當,但結果既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聲明廢棄原判決,不能 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Z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