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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9

給付退休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上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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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姜仁鏡         甲○○   被 上訴 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並追加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 張之。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有其適用,此觀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 二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追加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上訴人甲○○新台幣(下同)四萬零八百八十五元本息及上訴人姜仁鏡六萬一千五 百六十元本息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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