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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09

給付會款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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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簡再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丙○○         乙○○         周介敏         周秉昌         周怡精   兼 右四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 ,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 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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