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09
給付會款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再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簡再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丙○○
乙○○
周介敏
周秉昌
周怡精
兼 右四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
,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
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