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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撤銷調職命令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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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等間請求撤銷調職命令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簡聲字第八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簡聲 字第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 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 ,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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