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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5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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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明人 趙陳炎桂       趙 冠 雄       趙 怡 欽       趙 士 華       趙 玲 瓏       趙 苑 如 右聲明人因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趙炳土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趙陳炎桂、趙冠雄、趙怡欽、趙士華、趙玲瓏、趙苑如為被上訴人趙 炳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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