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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1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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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 ○         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本 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 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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