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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2

損害賠償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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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院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所載金額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應更正為 新台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壹佰拾参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關於發回原法院更審部分為看護費新台幣(下同)五萬七千八百六十七元, 增加生活費用一百零一萬七千二百四十六元,合計一百零七萬五千一百十三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見本判決第三頁反面第五至第七行),惟於主文中誤載為一百零一 萬七千二百四十六元,爰依上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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