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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62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乙○○(Eli         甲○○(Cat   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黃朝美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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