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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給付保險金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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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代 理 人 侯國謀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俊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五年度民執丙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 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 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逕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之規 定聲請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丙字第一一七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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